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內童字第0990840005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1條。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b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二)承辦人:吳慧君
(二)地址:臺中市黎明路二段503號7樓
(三)電話:02-22502864
(四)傳真:02-22502903
(五)電子郵件:hjwu@cb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