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008-04-03 內容提供單位: 托育服務組 吳建賢 04-22582803
一、 依據:
行政院97年1月8日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
施計畫」。
二、目的:
針對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以紓緩其照顧
壓力。
三、辦理單位:
(一)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二) 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
四、補助對象:
(一) 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
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
員照顧者。
(二)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
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五、補助標準:
(一)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
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得採按季累計)
(二)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單親者。
(二)申請期間:自97年4月1日起,凡幼兒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之合格保母收托,即
可申請,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低收入家庭:
1. 申請表(格式如表三)。
2. 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
章)。
3. 低收入戶證明(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 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蓋私章)。
5. 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最近3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或經社政主管機
關認可之社工人員評估報告(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
章)。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1. 申請表(格式如表四)。
2. 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
章)
3. 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如為影本請加
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 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
蓋私章)。
(四)申請流程:
1. 申請人應於每年3、6、9、12月15日前檢附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
之社區保母系統初審。
2. 社區保母系統自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起7日內完成初審並通知申
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7日內補齊文件並送達社區保
母系統(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
3. 社區保母系統初審無誤後,再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
審,複審無誤後,按季匯入申請人(父或母一方)帳戶中。
(五)補助日期計算:
1. 申請人如於每年3、6、9、12月15日前檢附應備文件送交社區保母系統
初審,則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2. 如申請人逾時送件,則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
收日為憑)起算。
七、申請人之義務:
(一)需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且所提供之審核資料不實,需自負法
律責任,並
繳回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
金額。
附註:本計畫及相關申請表格,請至檔案下載區-托育服務類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