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更新日期:97.05.12│
兒少機構改善期限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童字第09608403591號
主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法規規定有不相符合者,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三條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規定不相符合者,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授權訂定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相關之法規,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本部96年12月23日修正發布在案,並詳載於本部兒童局網站( www.cbi.gov.tw)。
部長 李逸洋